有企业主通过“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其租用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某处二楼做生意,2024年9月就签了租房合同,办理场地使用证明资料早已提交,街道一直说会尽快安排,到目前还未盖章,影响企业经营。
省政府督查室初步核实后,及时转汕头市政府核查办理。经核查,留言人反映问题属实。
核查发现,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印发《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改革意见》,就实行“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制度、住改商特别规定、“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作出详细规定。龙湖区新津街道因无配套工作指引未能及时办理留言人租赁场地证明的申请。经督办,新津街道2024年12月出台实施《关于出具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住改商”证明的工作指引(暂行)》,并第一时间为留言人开具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工作人员向留言人反馈办理结果,留言人表示理解。
下一步,汕头市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保市场主体、稳经济增长的相关措施,全力推动汕头市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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