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督查回声

群众反映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难
湛江市立即组织核查并督促整改

时间 : 2023-11-15 11:18:08 来源 : 省政府督查室
【打印】 【字体:

  有群众通过“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其拟使用自家农村宅基地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向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政府申请开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但龙头镇政府却以其本人没有房产证拒绝办理。  

  省政府督查室初步核实后,及时转湛江市政府核查办理。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申请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且无法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登记住所房屋的权属、用途等内容。按照上述规定,留言人持村委会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即可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场地证明。由于坡头区龙头镇政府经办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业务不熟悉,未能及时告知留言人凭该证明即可办理营业执照,导致留言人只能另寻新地址办理。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湛江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整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全面、详细、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到“尽心、尽力、尽快”为群众服务。湛江市将办理情况与留言人进行沟通反馈,留言群众对结果表示满意。

  下一步,湛江市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落实保市场主体、稳经济增长的工作要求,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我遇到同样的问题,现在去反馈
网站信息
关于本网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020-83135078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service@gd.gov.cn
新媒体矩阵
网站官方微信
粤省事小程序
粤商通APP